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10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陈X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仙清线由南向北行驶,18时13分许,行驶至仙清线118KM+950M处与前往被害人陈X胜由东向西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X受伤,电动三轮车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第三人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办案纪X】
本案中陈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案侧重点在于被害人是否愿意与被告人达成谅解。经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的努力,也感谢被害人家属的理解,终在开庭前一天,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罪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个月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