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承包了永嘉县岩坦镇某某村修路工程,雇佣被告人叶某某使用了约25公斤黑火药为工地炸石头;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位于永嘉县岩坦镇某某村老房子地基坍塌需要炸石头,遂再次雇佣被告人叶某某使用了约5公斤黑火药为其炸石头。
【办案纪实】
本案中周某某雇佣的叶某某系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故牵连深广,然该案犯罪事实发生时间于2018年,且无其他无证佐证,故该案侧重点在于无物证仅靠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经律师努力,该案犯罪嫌疑人得以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