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4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X、刘XX等十余人在永嘉县某镇,以敲诈勒索为主要手段,以强迫交易为常态,通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手段,霸占控制该地区的液化气配送经营市场,共同参与实施了敲着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陈X、刘XX为首要分子,周某某等十余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办案纪实】
本案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辩护,叶XX从不构成黑恶势力的四大特征,及被告人陈X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进行辩护。然叶XX介入本案时间较晚,仅就陈X寻衅滋事罪一节减轻量刑。然被告人陈X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较为满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又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又目无法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X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X对寻衅滋事罪能够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当事人反馈】
后被告人陈X提起上诉,并要求委托一审辩护人叶XX作为其二审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