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圆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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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功减轻量刑并减少罚金案例

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9日 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主要业务是为贷款客户和贷款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经营过程中获取了客户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7月左右,李某指示公司技术人员开发“充值会员”软件、又指使被告人向某在网上以“充值会员”刑事对外销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即他人通过充值成为公司会员,然后进入公司后台查看并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向某从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中分得10%至15%不等的提成。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向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万元。

办案纪实

     根据2018年11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为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该通知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即按照销售金额认定。故本案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出罚金。叶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阅卷并调差取证,积极劝导被告人退账缴纳罚金,并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沟通,最终检察机关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法院亦结合被告人存在退账情节,最终认定被告人向某系从犯,对于被告人向某减轻处罚,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家属已向本院缴纳...元用于退账,对向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当事人反馈

       被告人向某及家属亦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叶圆维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林海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