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圆维律师
叶圆维律师
浙江-温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成功确认农村历史承包地转让协议有效,切实维护了买方合法权益

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永嘉县某某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第三人系涉案承包地的发包方。被告原有坐落于永嘉县某某村的承包田1.29亩,承包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2000年12月29日,原告户主赵XX与被告户主施XX签订《转让承包田协议书》,被告将坐落于某某路17至21号楼前方0.69亩承包地(北至南20米,东至西23米)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8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转让费,被告将承包地交付给原告使用。2006年6月17日,经该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户主赵XX与被告户主施XX签订《承包地使用权永久转让调解协议书》,载明:一、乙方(施XX,下同)转让永久使用权的土地坐落在某某村下,四至界东首胡某某田,南首水浃,西首赵某田,被首原告赵XX田,转让地段为乙方整块承包地的东首。二、以前乙方转让的面积由东至西23米,南至北20米,改为东至西20米,南至北20米。三、乙方剩余部分如需出入路地,乙方在与甲方连接处以路地实际面积划拨向甲方调剂,但调解面积不高于12㎡。今后如规划建造四至界仍按20米各自使用。四、今后建房如双方连建以中间霸风墙墙中为界,建房需界隔50公分滴水地。五、甲乙双方兹理协议条文如有与本调解协议相抵触,以本调解协议书为准。六、本调解协议系某某村调解委员会主持,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今后不找赎、不悔,一式叁分,甲乙双方各执壹分。之后,原告按前述调解协议书继续使用土地。2018年7、8月份,为响应政府政策,第三人某某村经济合作社走访土地承包户核实承包地面积欲办理确权登记。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交涉要求此次确权登记涉案受让的400平方米承包地经营权的登记在原告下,但被告不予配合。

办案纪实

本案中赵XX户于2000年购买了施XX户的承包地,转让费为58000元,因赵XX户自家的失误及施XX户的不配合,赵XX户一直未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直至2018年,该村为响应政府土地改革政策对该村承包田进行确权登记,然施XX不配合办理赵XX变更登记手续,并要求加价。无奈之下赵XX及妻子只好委托本所,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多次前往该村与该村经济合作社沟通,然村合作社一直推诿,不愿得罪任何一方。故立案后,法院在律师的建议下亦多次与该村合作社进行谈话。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未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第三人对此未到庭发表意见,仅在庭后接受法庭询问时表示“只要原、被告均同意并亲自来我村签字捺印,可办理变更手续;或一方不同意,我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第三人虽未明确表态同意原、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但亦未提出反对意见,亦无不同意转让的法定理由,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综上,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永嘉县某某村赵XX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永嘉县某某村施承包经营户于2006年6月17日签订的《承包地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调解协议书》有效;

二、确认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某某村400平方米土地(四至:东首胡某某田,南首水浃,西首赵某田,北首赵XX田,东至西20米,南至北20米)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永嘉县某某村找某某承包经营和享有。

当事人反馈

当事人家对该结果十分满意,终于解决了困扰其家庭长达8年多的烦恼


叶圆维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林海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