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圆维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28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车牌为***的小型汽车进入中国石油**加油站内加油,下车时右手磕碰被害人徐某某所驾驶的黑色轿车左侧后视镜。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并互相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徐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及下壁下陷爆裂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办案纪实】
本案中方某某故意伤害被告人致被害任徐某某轻伤一级,该伤情较为严重,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量刑为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以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徐某某对于该后果其自身亦存在较大的过错,后被害人徐某某因自身过错亦十分内疚故出庭作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并结合被害人证言,最终判处较为轻微的量刑结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决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事人反馈】
被告人方某某及家属亦对此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