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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同一位法定代表人公司帮忙,是否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王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党静律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及理由:张某入职以来,HX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HX公司一直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原因,张某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遂提出辞职。张某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遂起诉。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张某与H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HX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工资合计15,390.8元;3、依法判令HX公司向张某支付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二倍工资总计19,390.8元;4、依法判令HX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25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HX公司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HX公司辩称,张某1812月入职HX贸易储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该公司与HX公司是同一位法定代表人,有时会派张某到HX公司帮忙,张某与H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张某向HX公司提供劳动,HX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向HX公司提出的辞职信送达HX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HX公司应支付张某工资9,471.2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HX公司未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71.26元。

HX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未及时发放,且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张某在HX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故HX公司应支付张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0元,张某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1、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H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HX公司给付原告张某工资9,471.26元;

3、被告HX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71.26元;

4、被告HX公司给付原告张某经济补偿2,000元;

5、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H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

三、律师观点

在劳动纠纷中,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在举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上下班打开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为当事人分析案件的焦点和难点;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查看相关的案例;为当事人在法庭上争取合法权益做充分的准备。在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

王畅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