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畅律师
王畅律师
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及事实证据,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王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15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王春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10年国家工资上涨100元,被告分别以奖金和福利费的形式发放,11年起被告不再支付福利费,将2010年调资上涨的福利费50元,扣除至今已有3年之久。114月被告将调资上涨的240元,列入防暑降温费、采暖费、伙食补贴一资两用,用调资上涨的240元折抵三项费用,实际并未调资。且被告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基数,使原告实得工资降低,从而导致原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降低,从而达到被告少缴保险费的目的。

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012120131231日扣减的福利费1800元及赔偿金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141日至20131231日克扣的工资7920元及赔偿金39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54月至201310月欠缴的养老保险19665.1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54月至201310月欠缴的医疗保险18743.98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54月至201310月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2023.58元;6、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养老保险的赔偿金98325.6元;7、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医疗保险的赔偿金93719.9元;8、被告支付原告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赔偿金60117.9元;9、被告支付因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712.25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752.25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FS公司辩称:原告工资已经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告无违法情形,无需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法定福利被告已经依法支付,不存在违法情形。被告按经营状况及原告工作表现于每年年底或四月份进行工资调整,所以不存在工资增长方面的违法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被告没有欠缴情形,无需补缴及支付赔偿金。原告最后一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标准并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克扣原告工资和福利费的情形,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也已缴纳。原告第三、第四、第六、第七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原告第五、第八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原告第九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王畅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自执业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案件、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