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慧晴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2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A,男,1997 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丽水市。因本案,于 2022 年 4月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公安分局取保侯审; 经本院决定,于 2022 年 4 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慧晴,丽水市大献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涉嫌强奸罪,于 2022年 4 月 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2 年 2月某日凌晨,被不起诉人A趁被害人B酒后无反抗、没有辨别能力之际,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某宾馆内将被害人B强奸。
经法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然认为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B在案发当晚饮酒后,被不起诉人A将被害人B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B在案发当时系醉酒、无辨别能力,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A与被害人B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因此,本案认定A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