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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丁X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余慧晴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2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梅XX,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晴,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郑XX,女,1987年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梅XX与被告丁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XX的委托代理人余慧晴、被告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丁XX、郑XX支付原告梅XX借款人民币35910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4月13日起以359107.3元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为人民币21510.5元);2.被告丁XX、郑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被告丁XX辩称:对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除原告所述的已归还款项外,还另有通过案外人范XX归还原告梅XX8.5万元。被告郑XX并不知情该笔借款。

被告郑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丁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21年4月12日,被告丁X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年4月13日,被告丁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21年4月14日,被告丁XX出具借款协议给原告,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载明借款金额为1300000元,如不及时归还,出借人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因原告个人原因,协议载明金额未予以支付到位。后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归还本息181500元,于2022年7月1日归还本息10000元,总计被告归还原告本息人民币2815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9107.3元。

另被告丁XX提供证据证明其跨行转出69000元至对方账户名为“X”及转给微信名为“X”部分款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款项系原告梅XX收取的案涉借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梅XX提供的贷款证明、借款协议、业务回单、转账截图、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被告丁XX提供的电话录音、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丁XX向原告梅XX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2021年4月12日被告郑XX个人消费贷款已结清,不能证明系其所主张的被告郑XX用借款归还贷款,因此对原告关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丁XX辩解部分款项已通过原告亲友范XX归还,但该说法原告未予认可,同时被告丁XX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款项已被原告收取,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梅XX借款本金35910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丁XX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梅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慧晴律师,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