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森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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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XX公司、曲靖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卿森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富源XX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源XX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4160.86元及利息,诉讼费11577元,执行费865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后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场所曲靖市麒麟区建宁XX进行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现已未营业,未能联系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曲靖XX公司依法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7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卿森泉,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云南师范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自2006年起开始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