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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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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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五)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6日|分类:经济仲裁 |796人看过

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了扰乱了招投标秩序,损害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串通投标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是立法上缺乏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规定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列举了规定了几种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为认定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依据。具体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项规定不仅指投标人协商抬高、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还可能对一些重要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的协商。除此之外,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还可能分成两个以上的小集团,分别按照各自协商的原则和利益分配机制串通投标、轮流中标。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是串通投标的一个极端表现,也即围标。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有多种,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制定不同投标方案,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等。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根据约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约定放弃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被宣布为中标的投标人约定放弃中标。

(四)属于同一截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构成本项规定的串通投标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人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这些不同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采取了协同行动。所谓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策略投标,确保该组织的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需要指出的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并不必然属于串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该项为兜底性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共同放弃投标或者一致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致使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导致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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