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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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八)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经济仲裁 |673人看过

61、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答: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的现象在招投标活动十分常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了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使用通过购买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使用伪造、变造的的许可证件,是指假造实际从未获取的许可证件或者篡改获取的许可证件的许可范围、等级或有效期等以欺瞒招标人的行为。比如伪造或变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专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等。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是指投标人所提交的财务状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虚构了实际并不存在的业绩。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往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财务或业绩要求以及资格评审办法或者评标办法中相应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有针对性的虚构其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五)提供虚假信用状况。比如提供虚假诉讼信息、隐瞒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违约等重要情况。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鉴于招投标实践中弄虚作假行为层出不穷、方法多样,《条例》难以一一列举,因此条例规定了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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