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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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四)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经济仲裁 |708人看过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投标?

答: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自己名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参加投标的不仅是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投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 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就是本解释规定的其他组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接受分公司投标,不得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拒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应当提供分公司自己的业绩,方能向招标人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不能提供总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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