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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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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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二)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966人看过

不具备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可以成为联合体成员吗?

答: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

(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及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联合体间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资源与专业优势的整合,最终实现互利互惠共赢的终极目标。而在国家现有资质强制管制模式下,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前提下,增加无资质的采购单位作为联合体,并由联合体对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提升了联合体的履约能力,也加大了联合体对发包方履约保障。

虽然如此,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需注意,没有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不得实际从事需要资质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工作,低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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