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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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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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合规百问百答(四十一)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460人看过

联合体的组成可以改变吗?

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据此可见、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更换,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的更换、增减,有可能影响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也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其投标也应当无效。究其原因:一、联合体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后构成新的联合体,不再是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联合体,如果允许其投标资格预审将失去意义。二是允许联合体成员变化将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方便,使公平竞争失去保障。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联合体成员发生变化,联合体投标让应当按照《条例》第38条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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