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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规实务系列问答(招标投标篇三十三)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4日|分类:经济仲裁 |1108人看过

法律法规对投标主体资格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你知道吗?

答:对于投标主体资格《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主体资格从身份方面、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方面、投标人之间管理关系、控股关系及代理商方面均有不能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投标无效。具体限制性规定如下:

(1)、对主体身份的限制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投标人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允许参加个人投标的科研项目招标,个人才能投标。

(2)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投标。

(3)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控股关系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投标人的负责人是同一人,投标人之间具有管理关系或控股关系的,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另外,对代理商的投标也有所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即一个制造商不能同时委托几个代理商同时投标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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