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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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规实务系列问答(招标投标篇三十五)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4日|分类:经济仲裁 |455人看过

只要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就不能投标吗?

答:不是只要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就不能投标。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同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才不能投标。实践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招标人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很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但如果不允许其投标,又不甚合理,剥夺其竞争机会和生存条件,由其对于业务大而全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更是如此。如果所有投标人都是同一集团内部企业,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一般都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问题;但集团内部企业与外部企业一起来投标,其公正性就会受到严格审视和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非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有充分理由证明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等环节对于每一个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可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投标。但“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则不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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