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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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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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规实务系列问答(招标投标篇二十七)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经济仲裁 |401人看过

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你知道吗?

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实质,在于其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和 担保形式,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 不撤销投标,即保证其交易行为:(1)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其投标文件;(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当投标保证的作用完成后,招标人则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那具体何时退还呢?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57条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下列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招标人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文件通知之日起5日内;(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如青海高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4号认为,2013年3月25日,投标人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190万元,对此双方不持异议,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2013年6月26日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19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于招标人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在解除涉案合同的《会议纪要》中,就投标保证金190万元的退还问题达成在2015年3月底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共识。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确定为2015年3月底,即从2015年4月1日起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主张由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主张从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利息的请求与双方在解除涉案合同时达成的退还保证金的时间不一致,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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