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你知道吗?
答: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一种债权债权成立的担保,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第七十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的;(2)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4)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4990号认为:本案《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对从事招投标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浙江建工公司响应了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禹博地产公司交付了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投标函》,说明浙江建工公司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事项向禹博地产公司发出了具体明确的要约,并表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接受禹博地产公司针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的选择权。该要约发出后,如需撤回或补充、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文件》等要求进行,在投标有效期内,浙江建工公司作为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由投标人对其投标责任提供的担保。浙江建工公司向禹博地产公司发出《情况说明》,拒绝接受禹博地产公司提出有关保理付款条件,单方否定了禹博地产公司针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的选择权,系对其原先的要约事项作出的重大修改,其作用是撤销投标文件,其行为发生于本案投标有效期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于《招标文件》有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浙江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