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开招标的法定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无效吗?
答:施工合同不因违反法定招标程序而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对招标人予以处罚。但该行为既不构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也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故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