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答:《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该条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由此可见,必须工程招标建设项目范围就是除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或者符合可以不招标条件之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前述“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和接待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视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资金权益,取得项目的控制地位或者主导权利,其中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形式。该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详见《如何识别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