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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单位不能滥用经济性裁员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公司法 |597人看过


  1.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 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要把握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对协议到期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进行认真梳理,分清情况,认真落实好出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条件成熟一批出一批,成熟一个出一个,不搞“一刀切”。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程序,适当控制分流总量和速度,批量裁员应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一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 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4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 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1.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裁员,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其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以实施人员裁减。

六类人员不能裁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包括: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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