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文件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生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该法规定从2015年5月1日施行,而涉案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8月,故在本案不适用。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法不合。案涉协议被拆迁人为“周利萍”,但案涉房屋属于上诉人与其丈夫陆毅军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陆毅军签署案涉补偿协议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现上诉人否认陆毅军签字的效力,于法无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案涉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协议履行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