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予以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予以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已缴纳罚金予以折抵,未缴纳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