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苗X与被告车X、车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赵X、被告车X、车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沈XX、平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苗X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苗X赔偿医疗费23780.7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车X支付医疗费垫付款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车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