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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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马南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1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于2012年委托马XX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杨庄村李东XX自建房屋一处,面积722.41平方米(征收编号为A-16)。2017年2月18日,被告依据《关于对银通苑区域(二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政证〔2017〕2号)启动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作出任何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所有的编号为A-1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法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计人民币XXX元(3000元×722.41平方米)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强拆违法,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其提出的要求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本院以其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故其提起的赔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的赔偿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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