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垂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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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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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作投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垂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资合作 |790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这一起简简单单的基于朋友间互相合作共同投资经营项目所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涉案的金额并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是作为合作投资经营的合同纠纷案例,却具有非常的代表和典型性。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到就是再简单的投资合作经营项目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值得每个投资项目的人引起重视,要积极的防范项目投资风险。

本律师代理项目投资人即本案例的原告姚某,案件代理在历时8个多月,经过精心的策划,大费周章的取证,最终在近日取得法院判决代理胜诉,有效的确保了项目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在2013年,原告姚某在一次艺术沙龙上认识了被告蒋某,蒋某自称是杭州某艺术学校的总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因为开办艺术学校要扩大规模需要资金,于是邀请姚某投资入股,共同参与经营。在蒋某的吹嘘和忽悠下,加之姚某又未作过多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3月27日协商签订了一书面的《个人入资参股协议》,协议约定:姚某投资50万元入股,学校将股份的10%出让给姚某,学校的总负责人及法人代表为被告,学校所有的经营事项由蒋某负责。协议签订后,姚某分1万元、37万元、5万元、5万元金额分四次履行出资共计48万元,前面三笔出资款按蒋某要求通过转账形式打款给了第三人马某,另5万元以现金方直接交给了蒋某。事后,姚某发现所谓画室培训项目迟迟未开展,姚某经了解才发现蒋某是将他的出资加上他自己的出资去收购第三人马某手中的画室,但最终也未受让成功。为此,姚某多次找蒋某要求退还投资款,蒋某陆陆续续的退还了20万元,但对剩余的28万元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拒绝作出归还。姚某无奈之下找到了本律师。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手后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1、被告蒋某主体身份信息不详,无法查证,影响立案。

2、姚某缺乏有效证明自身已履行出资的事实证据。43万元的出资款去向是到第三人马某,无法证明与本案出资存在关联性,5万元的现金交付缺乏事实证明。

3、20万元的还款,其中10万元是被告蒋某通过其他人转账还的,但无法证实是还款行为。

4、双方是基于合作投资关系,对未能实现项目合作的情况下,还将存在承担亏损的风险。

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复杂,但从事实证据的法律角度,却蕴含着巨大的诉讼法律风险。

经接手姚某的委托后,仔细研究案情,采取正确的处理策略和方法技巧,通过积极、主动的协调,从第三人马某处掌握了有力的事实证据下,与被告蒋某经过几次协商,终于促成双方在2013年11月30日达成还款《协议书》,固定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事后,在蒋某再次逃避还款的情况下,坚决、果断的通过起诉至滨江法院,案件由滨江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姚某款项28万元,并承担支付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蒋某承担。

【办案总结】

案件虽然通过代理最终取得了判决胜诉的结果,但这个案件中我不难看出本案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存在以下种种的缺陷和风险。

1、缺乏对合作投资项目和合作主体对象的调查和了解,蛮目相信合作伙伴。

2、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缺陷,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内容缺乏有效制约和权利保障。

3、缺乏对项目经营的有效监控,无法了解合作项目的真实经营情况。

4、等等其他

作为投资人对项目的合作投资行为,要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应当积极、主动的防范风险,通过采取有效的避免和降低风险措施,来最终实现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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