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垂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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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辩护

发布者:王垂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6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案张某作为女性,伙同其男友共同实施强迫被害人女性杨某从事卖淫的行为依法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8条关于强迫卖淫罪法律规定。本律师在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后,为被告人张某争取到从轻量刑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2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及其同居男友(另案处理)从他人处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杭州下城区白田畈一某休闲足浴内,通过没收杨某钱款、手机,限制其人身自由、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在约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张某伙同其男友强迫杨某每天卖淫十余次,谋取非法利益,所得全部归两人享用。同年7月4日,被害人杨某乘被告人张某以及同伙不备逃脱。随后找到其亲属并报案,被告人被民警抓获。下城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强迫他人卖淫罪提起公诉。

本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介入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经过认真、仔细的查阅案卷、到杭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经过充分的准备,辩护人按时参加下城法院的庭审审判程序,并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张某作确实、有效的从轻处罚的刑事辩护。

【辩护意见要点】

1、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无直接殴打、体罚等明显强迫的行为,也无造成被害人人身损伤,行为情节较轻。、

2、客观上被告人张某从被害人杨某的卖淫行为中获利甚微,主要的非法获利都已由被告人转交给了同案犯。

3、本案主要是同案犯张某的男友实施的,被告人张某虽参与其中,但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协助管理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作减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主观认罪态度较好

5、本案被告人所受的文化教育程度低,缺乏谋生技能,家境困难、法制观念淡薄,希望法庭能予以酌情从轻。

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作出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律师法律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张某伙同其男友以采取限制和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扣押财物、言语恐吓等客观行为方式,违背他人意志,迫使被害人从事卖淫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且存在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也就是说根据规定有关本罪的法定最低量刑起点就在十年,而本案判处十年六个月已是很好的实现了从轻量刑处罚的刑事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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