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垂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一起37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垂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290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这是本律师代理刚刚结束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在这起案子中,出借人将借款人以及配偶一道起诉至法院,本律师代理借款人的原配偶,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原配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例对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案件简介:

原告仇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与鱼某原系夫妻。陈某因投资幼儿教育事业资金周转困难,自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多次向仇某借款,共计借钱本息65万元,至2013年3月15日,双方经结算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尚有35万元本金未归还,后面以一分五计息,三个月内付清。后因为陈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仇某以陈某失信拖欠借款,并以借款债务为陈某和鱼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将陈某和鱼某作为被告一道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1万元并请求支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

本代理人接受本案另一被告即被告陈某的原配偶鱼某的委托,通过仔细的分析原告诉状及提供的协议、婚姻登记证等等证据,积极的应对,整理提供离婚证、等等详实充分的证据,发表答辩、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要点:

两被告实际已离婚,被告鱼某对其原配偶陈某曾为投资目的向原告借款以及借款的整个事实过程客观上并不知情,双方也无为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举债的事先合意,事后也无从被告陈某的举债中享受过任何的实质投资收益,原告对此也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能加以证明,本案借款债务应作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被告鱼某不承担归还责任。

最终德清法院支持本代理人的意见,2014年2月24日作出判决:由被告陈某一人承担归还借款本息37.1万,判决驳回对被告鱼某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法律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这关键要看借款债务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要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事前夫妻双方有无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情形,事后另一方对一方名义对外的借款有无从中受益或存在实际受益的情形,以此判断出于日常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负债所得的财产实际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此债务一般应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夫妻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相反则应作认定夫妻个人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