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先生借朋友的摩托车到附近一个超市买两包烟,就把车停在超市附近。后其朋友找来,牛就把车钥匙还给了朋友,但朋友没立即将车骑走。两小时后,朋友发现摩托车被盗。朋友要求牛先生赔偿,牛先生想不通。牛先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长沙律师陈平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案中,牛先生与朋友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牛先生负有归还摩托车的义务。待朋友找来超市时,牛先生已经将车钥匙还给了朋友,完全履行了归还摩托车的义务,其与朋友的借用合同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在他朋友实际控制摩托车后,该车被盗系他人侵权所为所致,与牛先生无关,故,牛先生对车辆的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