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鸡民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40岁, 委托代理人A,律师, 委托代理人A,女,3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年龄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30岁, 委托代理人A,律师, 上诉人A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元(上诉人已交纳),退还上诉人A,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