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黑龙江

李立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行政诉讼

  • 服务时间:06: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99184789点击查看

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鸡冠商初字第804号 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FRANKSUXU,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律师,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法律顾问, 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与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告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诉称,201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高炉炉身内衬喷补《319m3高炉炉身内衬喷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价款(含税)1569000元,工程完工后,截止到2012年7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128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欠款61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业务关系,具体欠款数额以双方依法确认的数额为准,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数额是多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承揽合同、高炉项目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逾期被告尚欠61280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因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高炉炉身内衬喷补《319m3高炉炉身内衬喷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委托负责补喷319m3高炉炉衬,结算方式为实际货款总额按需方实用喷补料的实际检斤重量计算,预付货款40%,施工结束后经委托方验收无异议一周内付款50%,其余10%一年内无质量异议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11月6日至11月7日对被告2#高炉进行喷涂造衬,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工程验收,认定喷涂共使用喷补料AR60吨,BF121吨,工程总价款为1569000元,截止2012年7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128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当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欠款612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319m3高炉炉衬进行了喷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给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可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原告诉求中主张的数额,且表示该笔债务已经在公司的财务账中挂帐,因此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12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珉泰克高级耐火材料系统苏州XX公司欠款612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8元,由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将应承担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146092

  • 昨日访问量

    1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立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