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申请执行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36-2号 申请执行人A,女, 委托代理人A,男, 被执行人A,男, 本院在执行A申请执行B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A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桥东XX,建筑面积为52.5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鸡房证字31647号住宅楼房及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鸡西XX,建筑面积为295平方米的1、2、3层楼房产权证号为鸡乡房证字第170121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A名下,诉讼费5111元本院已依法在A账户上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900元经原审判人员介绍,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被执行人无法协助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经原案件审判人员说明后,属申请执行人的原因,故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A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