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黑龙江

李立华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行政诉讼

  • 服务时间:06: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199184789点击查看

鸡西市XX厂与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鸡西市XX厂与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XX厂, 负责人:A,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52岁, 委托诉讼代理人:A,律师, 上诉人鸡西市XX厂因与被上诉人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数额问题,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第一次砌墙人工费及材料费、刷墙人工费及材料费、装潢、拆墙人工费、运费损失计32692元,该数额的相关证据由被上诉人在(2012)鸡冠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案件中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提交,因(2012)鸡冠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案件中对被上诉人第一次砌墙、拆墙人工费等费用的承担未予审理,上诉人在该案中的质证意见不能对本案发生效力,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第一次砌墙、拆墙人工费等费用为32692元,证据不足,关于被上诉人财产损失是否包括两次砌墙费用的问题,原审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两次砌墙财产损失计40764.05元,因被上诉人第一次砌墙是其为办理房屋证照自行砌筑,此砌墙费用不应包含在财产损失之内,其财产损失应为拆除墙体的费用和第二次砌墙的费用之和,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内容包括两次砌墙和一次拆墙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XX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D 书记员E
  • 全站访问量

    146147

  • 昨日访问量

    9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立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