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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B诉被告C、D、E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焕英、王宇博诉被告王荣明、刘秀云、李忠堂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密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刘焕英,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原告王宇博,男,2006年2月19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焕英,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荣明,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秀云,女,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 王荣明、刘秀云委托代理人赵一建,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堂,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焕英、王宇博诉被告王荣明、刘秀云、李忠堂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根据刘焕英的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焕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王荣明,王荣明、刘秀云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建,李忠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焕英、王宇博诉称,刘焕英、王宇博系王广生(已去世)的妻子、儿子。2014年9月16日,王广生在驾驶自用车为被告王荣明家帮工收粮活动中,不幸掉入庆和大堤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焕英、王宇博认为王广生系在帮工活动中死亡,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后,刘焕英、王宇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92682.00元,丧葬费20000元,被扶养人费用6813.60元×10年=68136.00元,交通、宿费30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事故处理费7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合计267382.00元。诉讼期间,刘焕英、王宇博申请追加王荣明的妻子刘秀云,李忠堂为被告。 被告王荣明、刘秀云辩称,1、原告刘焕英、王宇博的诉讼请求无理,王荣明未通知死者生前义务帮工,也未收到死者生前请求帮工。双方未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事实。故王荣明、刘秀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2014年9月16日王广生未在王荣明、刘秀云的地里参加义务帮工活动,且未见过死者的面,后来听说是因其驾驶技术和判断失误将车开翻到大堤下面造成的死亡。其死亡与王荣明、刘秀云无关。 被告李忠堂辩称,死者王广生只是给李忠堂拽了一趟车,然后回家吃饭了。故王广生的死亡与李忠堂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广生为被告王荣明、李忠堂帮工的事实是否成立;王荣明,刘秀云,李忠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广生是否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焕英、王宇博系王广生(已去世)的妻子、儿子。被告王荣明、刘秀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6日中午11时许,李忠堂家从地里拉粮途中浯车,李忠堂的弟弟回村里找的王广生帮忙拽车,拽完车后王广生回家吃饭了,当日中午12时30分之前王广生与王荣明通了电话。12时30分许王广生驾驶黑03-54103号奔野牌四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密山市和平乡庆和大堤光明村东50米处时车翻入大堤下,造成车辆损坏,王广生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广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广生的兄长王广海与王荣明的弟弟王荣昆、妻兄刘宝林在密山宾馆协商赔偿事宜。王荣昆说是王广生去帮助王荣明到地里收粮,没想到途中出事。因王广海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王荣昆等人不能接受,未协商成。后王广海等人到王荣明家协商赔偿事宜,王荣明夫妇未承认让王广生帮工,但同意赔偿10000元,王广海等人未同意。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后,刘焕英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荣明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6万余元。刘焕英称王广生在自家场院见过王荣明(因两家场院相邻),王荣明让王广生中午到地里帮忙拉粮,当时刘焕英在场。王荣明否认,称王广生只是向其借大耙用,未让王广生帮忙拉粮,刘焕英未在场。刘焕英提供证人孙文友(王荣明表哥的连襟)出庭作证,其证实,在太平间,证人听王荣明的弟弟王荣昆说王广生帮王荣明家拉粮,走到光明村的大堤翻车。王荣明有异议,称证人是听来证据,属于孤证。王荣明承认王广生出事前与其通过电话,第一次开庭时称中午12时35分王广生与其通过电话,因地里机械声音大,说的什么未听清,第二次开庭时称中午11点35与其通过电话,王广生问王荣明干什么呢,王荣明说收粮呢,王广生就挂了电话。并称未让其弟弟王荣昆,妻兄刘宝林到宾馆协商赔偿一事,且其弟弟不在密山。另,其同意赔偿损失10000元,是因其妻子身体不好,王广海等人称要将棺材抬到王荣明家,受胁迫下才同意赔偿的10000元。王荣明提供了事故三天后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照片显示事故车辆的车头与王荣明耕地的方向一致,但王荣明称其附近还有其他农户的土地,且系通往密山的路,证明不了王广生到王荣明的地里帮工。且其车里装有垃圾,无后箱的加高板,证明不了为王荣明帮工。刘焕英有异议,称车里有少量垃圾,到地里就扔了,无后箱的加高板,不影响拉粮,拉多粮怕浯车。刘焕英提供了王广海对李忠堂的录音证据,李忠堂称王广生帮王荣明拉粮途中出事。经核对刘焕英、王宇博的经济损失,王广生的死亡赔偿金9634.10元/年×20年=192682.00元,丧葬费20397.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13.60元×10年/2=34068.00元。合计247147.00元。刘焕英未能提供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事故处理费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刘焕英丈夫王广生帮被告李忠堂拽车后回家吃饭,其帮工已结束,而要求李忠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广生出事前与王荣明通过电话,其车辆的行驶方向与王荣明的耕地方向一致,以及王荣明弟弟王荣昆与王广生的兄长王广海协商赔偿时称王广生帮助王荣明拉粮途中出现事故,已形成了证据链条,并有证人孙文友出庭证实和李忠堂的录音证明,可以认定王广生为王荣明帮工的事实成立,因王广生驾驶车辆翻入大堤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王荣明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王荣明与刘秀云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责任。刘焕英、王宇博在举证期内未能提交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事故处理费的证据,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刘焕英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因王广生去帮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焕英、王宇博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理损失247147.00元,由刘焕英、王宇博自行负担197718.00元由被告王荣明、刘秀云负担49429.0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焕英、王宇博要求被告李忠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00元,原告刘焕英承担1455.00元,被告王荣明、刘秀云承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广波 代理审判员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李吉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金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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