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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立华|时间:2020年06月27日|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8108民初749号 原告:A,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鸡西XX律师, 被告:A,无职业,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开始分居至今,经双方家长劝解无效,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离婚,同意承担诉讼费,其与原告××××年××月份开始分居至今,结婚登记前,给付原告彩礼140000元,后因被告父亲收地从原告父母处拿回来20000元,结婚用于买电器等花费20000元,剩A礼100000元,要求返还5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原件二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在结婚登记前给付原告彩礼140000元,因被告父亲收地返还20000元,结婚买家用电器、行李、窗帘花费20000元,给被告买衣服3000元,平时买菜花费1000元,给被告母亲买镯子300元,安装网线2000元,原告买衣服和化妆品也有花销,每年插完秧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回娘家,10月份收割水稻时,被告回家帮忙,原告也从娘家回来,从结婚到分居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多,被告外出打工系在工地当技术员,平均每月4000元至5000元,结婚期间被告曾给原告2000元生活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X,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双方都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被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驳回被告A要求原告B返还彩礼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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