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离不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两项重大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利用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些程序性事项出现了问题,在政府服务机关无法有效办理,本文就一些程序性事项办理问题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既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内容,在涉及到离婚一方或者孩子转户口的时候,就发现有很多难题,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建议大家写明户口迁出需要双方配合,以及不配合的法律责任,用来约束双方当事人。
二、姓氏问题
离婚之后会涉及到再婚的问题,那么小孩的姓氏是否要更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可以提前对于小孩的姓氏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在更改姓氏的过程中,则不会这么麻烦。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约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夫妻债务、补偿及赔偿问题
协议中应当对夫妻之间的债务进行约定,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抚养费基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这三项,如果采用一个数值定额来约定,对抚养方和子女直接往往有失公平。教育费以及医疗费属于将来发生的事项,也难以估计,因此建议双方约定生活费要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以工资的20%左右为认定标准,如果工资增长,抚养费也应当随工资增加,而教育费和医疗费以及大笔支出则建议保留收据,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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