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匆匆忙忙的路途中,有不少家长骑电动车带着孩子去学校,一时不注意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以往的交通事故中讨论的受害人都是成年人,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学生,并且因此误学,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纳入赔偿的范围呢?
江苏省启东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2018年8月29日7时55分许,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陆某),沿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元巴路与通元路路口时,与沿元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被告江永锋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朱某、陆某1受伤,两车受损。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江永锋,朱某负同等责任,原告陆某1无责任。事发后,原告陆某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若干。原告陆某1因事故休学一年。原被告双方对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都不存在争议,但对于陆某休学一年造成的损失15000元存在争议,被告认为该损失不应当由其承担。
但法院认为误学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因是陆某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陆某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项损失并非陆某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