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大众出行重要交通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率也逐渐上升,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受害者已经定残之后再死亡的,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呢?
近来,内蒙古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在法院二审判决已经出来的情况下,原告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最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胡业莲、武艳磊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25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业莲、武艳磊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伤残赔偿金采用固定的计算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等于固定的赔偿标准乘以规定的年限,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变动而改变,都应当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即使武瑞珍在一审判决前死亡,并不影响武瑞珍伤残赔偿金的取得。伤残赔偿金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该损失是固定和明确的。胡业莲、武艳磊作为继承人享有对受害人武瑞珍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是对受害人武瑞珍的伤残赔偿金有继承权。胡业莲、武艳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生命的对价,伤残赔偿金也不是健康的对价,在两种赔偿金的计算式中虽然有时间长度的要素,但该要素并不对应个案中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而是立法者在考虑了日常生活百态后经抽象确定的定型化赔偿方案,不考虑受害人实际的生存年限和实际收入的减少,其赔偿数额是固定的和明确的,并不会因受害人在定残之后的身体状况的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本案受害人武瑞珍受损害的情况决定了其获赔的金额,其在本案中受到的损害并不因武瑞珍在定残之后死亡而发生变化,原审判决按照受害人武瑞珍生存期限计算残疾赔偿金欠妥。综上,胡业莲、武艳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