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同意离婚的案件中,一个最重要的认定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后结婚,并育有一子王小某,王某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亦未培养感情。为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要求依法判令:1、判准原、被告双方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子王小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400元/月;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因工作问题分开生活,但非因感情问题分居。原、被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虽聚少离多,但是感情尚可。原告的离婚理由并不充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因此将本案的焦点放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近四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工作等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精心呵护,特别在生育小孩后更应当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共同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原、被告因工作原因聚多离少,但此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法院有必要给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交流、多包容,排除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和谐因素,双方和好还是可能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关键在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么对此认定具体的标准我国婚姻法也有具体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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