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会选择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但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前,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单方所欠的债务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妻子张某在2012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终在2014年通过法院判决正式离婚,但丈夫刘某曾在2013年向王某借款20万元,后未能及时归还,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刘某偿还2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妻子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妻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妻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应该在妻子张某是否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丈夫刘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收到该借款之后将钱转到案外人李某的账户中,并且二人在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就处于分居状态,二人围绕起诉离婚和抚养费问题一直在打官司,并未涉及到该金额,也并不知道该金额的存在。二审法院认可了妻子张某的证据,最终改判,丈夫刘某承担所有债务及利息,该债务与妻子张某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妻子张某提出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也不需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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