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飞|时间:2021年12月20日|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孔女士和其女喻女士诉其夫喻某辉之父喻某汉,索要登记于喻某汉名下的房屋继承权,以及其夫喻某辉名下的社保、丧葬费、抚恤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首先,该房屋属于被告喻某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妻郭某已于2008年去世,并且次子喻某群和长子喻某辉于2016年和2019年先后去世。原告为长子之妻孔女士和其女喻女士,在其夫去世后,法院经过认定,二人各享有1/18的继承权。其次,对于养老保险账户决定由原告二人各享有1/4,被告享有1/2。而喻某辉名下的社保、丧葬费、抚恤金则原告不享有。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告二人和被告应当平均喻某辉的财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差距如此大的分配金额呢?
主要是因为原告孔女士在2010年便离家出走,被告2013年通过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原告直到其夫喻某辉死亡时才出现,没有尽到夫妻间的互助、扶养义务。而其女也没有对喻某辉给予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长达一年多没有探望其夫喻某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在该种情况下,原告索要其夫喻某辉死亡后的名下的社保、丧葬费、抚恤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于情于理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法院仅对于喻某辉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对于原告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没有离婚登记,夫妻关系就依然存续,配偶也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那么在遗产继承的时候,对于法定继承权下的财产分配还是有一定影响的,法律并非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一种有温度的公平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