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省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开民一初字第00566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苏省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1709元,由原告A负担(已付),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