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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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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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辩护词

发布者:王振勇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99人看过


                           

审判长

作为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并不充分。对于开设赌场次数、每次参赌人数、抽头比例、每次的赌资、抽头渔利数目、获利等仅依据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而各被告人供述又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1、从开设赌场次数看,公诉机关指控持续开设赌场共计60余场,缺乏提供赌场的相关证人证言的佐证。

洪某某供述:大概60多场;

董某供述:4月份参加的,至58日被抓总共参与了30几天的样子。

徐某供述:从3月初到58日为止,每天都搞场子,到今天至少有60天。

赵某供述:是今年4月初的样子开始搞场子供人赌博的,搞了一个月左右,一直到场子在昌桥被抓结束,之前洪某某他们已经在搞了。

任某供述:我们是从今年3月初开始的,一直搞到58日被抓。两个月时间基本上每天一次,总共60多次。

2、从每次参赌人数看,公诉机关指控在10余人至五、六十人不等,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也不能相互印证。

洪某某供述:每场人数20多人。少则10几人

董某供述:没有明确供述。

徐某供述:58日供述今天(58日)参赌的人数560人。516日供述58日那天是总共大概是230人。

赵某供述:没有明确供述。

任某供述:这两个月我仅仅去了56次赌场,这几次具体人数大概340人的样子。

储某某证言:58日当时大概230人在赌博;69日供述3月份我有半个月去了合肥,4月份大概10多天的样子没去,其他时间都在场子上,每场少则20多人,多则450人。

童某某证言:我去过的场子每场大概340人左右。

翟某证言:58日那天我到的时候他们已经有230人在赌钱了。

欧阳某某证言:今天赌钱的人约有男男女女450人。

丁某证言:我参加过三次,昌桥汪店1次,靠山去过一次,每场都有340人,有时450人。

曹某证言:当时(指58日)场子上大概340人。

喻某某证言:58日那次我到的时候已经有20几个人在那里赌博了。一起大概20几个人,我就认识华华和一个叫小五子的。大概56天前我连续两天到董村2次,一般120人在赌博,我不认识。

王某证言:我在你们抓赌前10几天去过文兰的场子几次,每次都是230人在赌博。

张某证言:(58日那天)最少有230人。

甘某证言:(58日那天)看到有340人围在桌子周围赌博。

凌某证言:(58日那天)估计有340人吧,反正那天看着人蛮多的。

鲍某证言:55日那天大概20几个人。

3、关于抽头比例,各被告人供述也不一致。

洪某某供述:庄家赢了钱满板子就给个50元或者100元。

董某供述:811日供述庄家吃了钱就抽5%-7%,一天大概几千元至万元。613日供述庄家吃了钱就抽10%

任某供述:一般是5%-7%的样子,钱多时抽的小些,钱少时抽的多些。

赵某供述:庄家推时每吃1000元抽100元,再返回30元给庄家,满板子不另外抽头,倒板就算了。

徐某供述:庄家坐庄的时候,吃1000元就抽头50元,满板子不抽头。

杨某证言:每天都不一样,有多又少,庄家吃了钱就抽5%-7%。庄家赢了钱抽10%

储某证言:庄家赢了钱抽10%,最后庄家不管输赢都再返还30%给庄家。我是听别人说的。

丁某证言:好像是吃1千元就抽50元或100元。

喻某某证言:每次满板子从中抽钱,每1千元抽100元。

李某证言:好像是庄家推的时候,只要吃了台面上的钱,就要给钱给这个抽头的,有时给100,有时候给200元,每次给的数目不一样。

4、抽头获利数额也仅凭各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从以上一点来看,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证据方面是存在瑕疵的,希望法庭严格把握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要求,认真审核,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具体数额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认定。

二、洪某某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范围内量刑。

 

三、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从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主要理由如下:

1、开设赌场罪与其他犯罪的最显著区别就是这种案件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在赌场联系人赌博、坐门子撑场子等行为固然是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每天不到赌场不等于就不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

2、从获利均分这一点,就能证实双方所起的作用就相当。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相当,各被告人也不可能获利均分。

3、从组织者来看,也并非洪文一个人首先提议开设。最早是洪某某家中开了一个棋牌室,徐某、任某和洪某某三人商议开设赌场,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开始实施。

4、从分工来看,联系赌博佬每次各被告人都是各自熟人各自联系,并不是每次人员召集都是洪某某来实施、确定。联系赌博地点,在董村由于在洪某某家门口,所以洪某某出面的较多,在丁桥都是其他被告人联系的较多。

四、关于洪某某的量刑建议

1、被告人洪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本案来讲,洪某某等人是采取不断更换地点以逃避查处的方式,大部分赌博的场所选在野外,都是临时到别人家里借桌子和板凳,场所简陋,属于散兵游勇的形式,这些与一些大城市当中具有专业的高档的赌场存在天壤之别;赌博的方式也是采用传统的推牌九的方式,这一点也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的豪赌也有天壤之别;赌博资金量公诉机关指控均在5万以上是缺乏证据支持的,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每次赌资均在5万以上,即便赌资在5万以上,相对于大城市当中赌资也是小巫见大巫。开设时间按公诉机关指控60余场,按每天一场计算也就60多天,这又与常年累月的专业赌场也是无法比拟的。从组织严密度来看,洪某某本人就是一个不识字的无业的家庭妇女,几乎是文盲,人员分工也不是非常明确严密,洪某某有时候在场,有时候并不在场,各被告人主要分工就是负责联系赌徒、望风放哨、安排人抽头等,不存在专业的严密分工,这一大城市当中将开设赌场当做一项产业,进行的是专业的商业化运作是明显不同的。从每次参赌的人数来都是较为固定,基本上都是那些人。选择的地点都远离闹市区,较为隐秘,参赌的人员大部分都是普通老百姓,也没有因开设赌场引发其他犯罪,更没有所谓的黑势力介入,背后没有所谓的保护伞,社会危害性较小等。

  2、被告人洪某某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洪某某就对于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属于坦白。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

  3、被告人洪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的数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被告人洪某某就对其他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洪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5、洪某某母亲彭某于20143月份不慎跌倒,至今卧床不起,身体局部已溃烂,健康状况日趋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本案案发前,彭某的日常起居均由洪某某照料,现洪某某被羁押,现彭某无人照料,处境凄惨。

综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考量洪某某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及老母亲需要照料的迫切需要,参考各地关于开设赌场罪案件的量刑情况,建议法院对洪某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量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振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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