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了透支盗刷行为,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使银行没有从持卡人账户中扣划款项偿还透支盗刷款项,银行也须承担返还透支盗刷款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生了透支盗刷行为,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只有银行从持卡人账户中扣划款项偿还透支盗刷款项,银行才须承担返还透支盗刷款项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说法,如发生信用卡盗刷,则银行扣划的款项是透支盗刷款项,银行返还款项也是透支盗刷款项。既然银行返还款项是透支盗刷款项,那么因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自然也不需要持卡人偿还。但银行卡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却作出了“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这就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本意并不是将扣划款项定义为透支盗刷款项。另外,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此条规定中也有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表述。若依第一种观点,此条中的扣划款项只能是透支款项,但实践中银行从持卡人账户上不可能扣划利息、违约金,更不可能透支本金,银行只是将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进行记录,之后要求持卡人偿还。所以将第三条中的扣划款项理解为透支款项是错误的,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划款项理解为透支款项也是错误的。综上,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的说法,如发生信用卡盗刷,则银行扣划的款项是银行从持卡人相关账户中扣划的用以偿还透支盗刷款项的款项,而非透支盗刷款项,返还对象是用以偿还透支盗刷款项的款项。在此情形下,银行扣划得到了偿还透支盗刷款项的款项,而银行扣划得到此款项没有依据,所以才需要返还给持卡人。在立法层面,正是由于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明确银行是否可要求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所以该条才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此规定的本意。同时,按第二种观点的说法,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中的扣划款项也应为用以偿还透支款项的款项,这也符合银行实务操作。综上,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以上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对扣划款项有不同理解,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银行卡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扣划款项理解为银行扣划了持卡人相关账户中的款项用以偿还盗刷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