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晋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西

肖晋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96669918点击查看

A、B等与C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晋军|时间:2020年07月03日|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民初844号
原告:A,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原告:A,女,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被告:A,女,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原告A、B与被告C、D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对被告C、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9元,由原告A、B承担,
审判员  阮继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A
  • 全站访问量

    38377

  • 昨日访问量

    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肖晋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