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民初844号
原告:A,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原告:A,女,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被告:A,女,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县XX,
原告A、B与被告C、D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对被告C、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9元,由原告A、B承担,
审判员 阮继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