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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感情确已破裂落在实处?

发布者:贾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中,通常是用这样的文字来描述不准予离婚的理由:“由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虽有摩擦,也是多因家庭琐事产生,遇事不能很好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故,综合本案的实际考虑,暂不予判决双方离婚。”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离婚的一方又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常法院是不准予离婚的。这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业已成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潜规则。

我在办案实践中就此出现的问题,许多当事人甚至是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诉请,都已经是在双方协商不下或者是一方出于别的目的不予协商,才导致一方走上诉讼,借此希望通过法院来结束双方的婚姻。但是碍于客观取证困难等其他条件,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能够让法院一次就能够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这也是当事人在咨询离婚中,最常提到的一个问题:“第一次能否判决离婚?”有时在明知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或者有其他目的,拒绝离婚。但苦于客观现实情况,只能告与当事人第一次判离的几率很小,只好等待半年好另行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主张离婚的一方半年以后再行起诉,目的是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让其双方冷静思考,重新建立夫妻感情,让其双方重归于好。我个人认为,立法者的这种初衷是好的,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目前,据我了解,这六个月的等待期大都沦为了,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证据,为了二次离婚打下基础。这既浪费了当事人的金钱、时间,更加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

法院这种不成文的规定,又是怎么形成的呢?个人分析如下,其一,法律规定判决夫妻离婚必须是“感情确已破裂”,这种大而全的规定,在实践中的确非常具有主观性,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导致了客观上尺度不统一的难题;其二,自古以来,都有“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说法,在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到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大都遵循这中思想;其三,法院是当事人斗争的场所,而法官则是这场斗争的抉择者,由其是对于婚姻这种带有浓重的感情色彩的案件,除了夫妻双方,任何人都不具有发言权。在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感情纠葛方面,法官为了避免事态的升级扩大,通常是劝和不劝离;其四,从审判实际的角度,判决不离比判决离婚的成本低,法律风险通常要小很多,法官一般判决不离当事人上诉或者改判的可能性极小。综上,形成了在离婚案件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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