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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真的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么?

发布者:贾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641人看过

案情:A女士于2014年3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全责,此次事故造成A女士受伤,花费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受伤已经让A女士身体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可更让其无奈的是,用于治疗的费用只能由其自己出。因为,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并且肇事司机家庭也十分困难,客观上无法执行。A女士此时想到了自己单位投有工伤保险,并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上班的途中,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A女士的家人与单位沟通,得到答复,A 女士必须先起诉肇事者,并且在执行不了的前提下,单位才给予办理工伤赔偿部分。

问题:

1、A女士单位的说法正确么?是否必须先要向第三人追偿后,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理赔?

2、A女士假使先起诉肇事方,经过漫长的诉讼和执行过程,最终得出执行不能的结论,但已经超过1年的工伤赔偿申请器,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工伤理赔又怎么办?

分析:1、单位的说法完全是不合法的。 从法律上来讲,这属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我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其一是工伤职工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其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而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行的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这两种不同基础的赔偿请求权是并行的而非单一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用人单位和侵权人给予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结合上述案情来看,A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赔偿工伤,当然A女士的单位也可在向A女士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后,向第三人主行使追偿权。

总结: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肇事者直接逃逸的,劳动者完全可以先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赔付责任,优先保证劳动者实现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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