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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责任比例错误上诉后改判

发布者:孙超|时间:2023年01月28日|17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X与李X、杨X、许X等人有偿为他人进行玉米脱粒赚取劳务费;2016年4月14日05时57分,李X无证驾驶马X所有的黑01-BXXXX号联发凯迪牌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松峰山镇李店村路段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宋X驾驶的黑AXXXXX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黑01-BXXXX号车乘车人杨X、许X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X、许X、杨X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杨X救治于哈尔滨市某区人民医院,住院46天,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马X为杨X支付医疗费35435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X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一、李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杨X人身损害赔偿金158846元;二、马X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马X将拖拉机交给李X驾驶的事实不清,是马X在没有打完苞米情况下,去下一家联系业务,杨X李X开拖拉机发生肇事,马X对杨X受伤没有过错,一审判决马X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2、杨X生肇事时坐在拖拉机的保险杠上,杨X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一审认定杨X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额错误;4、杨X没有当庭出示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事处永泰广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而被采纳,程序违法;5、一审开庭没有法庭辩论程序,剥夺马X辩论权利,程序违法;6、杨X等人与马X是合伙关系,合伙期间造成的损害,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责任认定是否正确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李X负事故全部责任,杨X无责任,是对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杨X在事故中受伤请求赔偿,应根据造成损伤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中,李X无证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肇事,在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马X作为拖拉机的车主,离开拖拉机去另处办理其它事务时,未将钥匙从拖拉机上拔出,放任了对拖拉机的管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杨X在事故发生时,坐在拖拉机机身前焊接的铁架子上,对损伤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李X承担50%责任,马X承担30%责任,杨X自行承担20%责任。一审判决李X承担全部责任,马X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承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发生纠纷时,应与律师进行有效沟通 ,不要在法院判决后才想起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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